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文 | 肖伟志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副院长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部门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不断提升信用修复工作质效。
“人无信不立”。信用对社会个体来说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逐步形成了一套覆盖面广、约束性强的失信惩戒机制,这对于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和诚信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信用修复作为信用管理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信用修复不仅事关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还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主体重塑信用、重拾信心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信用修复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失信信息分类标准不明确、信用修复流程繁琐等,这些问题制约了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影响了信用主体重塑信用的积极性,使得这一重塑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此次《实施方案》的出台,正是对这一部署的具体落实,为破解信用修复难点、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实施方案》主要针对公共信用信息领域的修复难题作了一系列回应。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现实中,信用主体常陷入“双重困境”:既不知该向哪个部门申请修复,又面临“一部门修复、多部门仍用旧信息”的信息不同步问题。而这些公开信息又会成为征信机构信用产品的“原料”,进一步加剧修复难度。对此,《实施方案》构建了统一受理平台、压实办理责任、同步更新结果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明确“信用中国”网站作为统一的信息公示与信用修复受理平台,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压实主管部门责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与主管部门、征信机构深度联通,实现修复结果同步更新,为破解修复难题提供了清晰的路径。
此外,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失信信息种类繁多,这些失信信息涉及的部门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公共管理部门,但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失信信息的认定基本上由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而目前只有少数部门制定了专门的信用修复规则。失信信息认定主体多元、标准各异,再加上统一的修复条件和程序尚未建立,难免使信用主体陷入“手忙脚乱”的境地,极大增加了信用修复的成本。对此,《实施方案》通过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修复条件,规范修复流程,统一办理期限,保障异议申诉等,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信用修复标准和程序,有助于解决信用主体“多头跑、反复办”的困境。
《实施方案》是推动“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目标落实的重要行动指南,为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提供了方向,为征信机构使用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提出了要求,也为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明确了思路,为困境企业重拾发展动能开辟了通道。这些安排直击信用修复“部门化、碎片化”痛点,将“失信可改、修复有据”的理念落到了实处。
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主动纠错的“改过通道”,也是社会信用体系自我净化的“新陈代谢”机制,既体现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更彰显了对诚信重建的鼓励,有利于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与“及时纠错、重塑信用”形成良性互动。期待各有关部门以《实施方案》落地为契机,加快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的“立改废释”,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确保修复结果准确可溯,同时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同感,引导信用主体积极参与信用修复,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让诚信真正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与行为自觉。